
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环罚字〔2015〕19号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电化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余应中
地址: 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草朵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线设施未取得2014年第三季度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未通过第三季度有效性审核。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15 年 1月 19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15〕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对在线设施进行整改。
2、处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榆阳区支行
户 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 号: 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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