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环罚字〔2015〕44号
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问永忠
地址: 神木县麻家塔乡红柳林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1200万吨/年煤炭生产线正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但现场调阅你公司矿井废水处理站2015年1到3月份在线监测报表,报表显示多时段废水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 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15 年 4月 2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15〕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整改以上违法行为,确保矿井废水处理达标后回用。
2、处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榆阳区支行
户 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 号: 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0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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