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环罚字〔2015〕131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天新
地址: 定边县西环路长庆油田基地第八采油厂前指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5 年 5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办理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放射源的使用活动。2015年6月30日,市局对你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榆环责改字[2015]136号),要求你厂于2015年7月31日前补办辐射环评审批手续,截至目前,你厂仍未办理辐射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15 年 8月 27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15〕1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榆环听告字〔2015〕1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榆阳区支行
户 名: 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 号: 26100 95011 20053 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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