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K环罚〔2022〕3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神木市鑫庆金属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625768311
地址:上榆树峁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马安平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镁渣、脱硫渣、还原渣台账记录不规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9297威尼斯至尊信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武帅、史亮霞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2021年9月14日由孟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告字〔2021〕49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武帅,史亮霞 电 话:0912-3544052
地 址:榆林市高新区沙河路市环保局四楼 邮政编码:7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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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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